【馮永業涉貪】馮永業涉收陳婉玉51萬案續審 利嘉閣董事指付訂金後改買家普遍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5/21 13:00

最後更新: 2019/05/23 17:42

分享:

分享:

利嘉閣高級聯席董事何明高今日作供。

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的丈夫、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收受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利益案今於區法院續審。利嘉閣高級聯席董事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陳是利嘉閣熟客,由她介紹的客人可享佣金折扣,而支付訂金後更改買家的做法普遍。

利嘉閣高級聯席董事何明高今出庭作供,他依據涉案羅便臣道雍景臺單位的交易文件指出,2004年9月23日,次被告陳婉玉原以公司名義購入單位,5天後,單位的買家轉為首被告馮永業,而佣金亦下調。被問及為何更改買家是直接在原有合約上作刪改而非重新簽署另一份合約時,何表示有很多可能性,其一是合約並非在分行簽署,而地產代理只帶了一份合約在身。何又供稱,合約上顯示次被告代表(on behalf of)首被告簽訂合約,反映真正買家或未能親身出席,因此授權他人代為辦理。

代表首被告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盤問何時,先後出示另兩份由利嘉閣發出的物業臨時買賣合約,而經手的物業代理亦是處理本案交易的吳鳳萍。上述兩份合約均顯示,次被告曾先後以本人或公司名義購入物業,其中次被告在2004年7月代表公司購買羅便臣道另一單位時,佣金由6.1萬元減至3.8萬元,文件上寫明「買家是熟客介紹,故減佣促成」。而另一交易則是在2004年9月,次被告以本人名義購入半山寶雲道一個單位時,合約附有一份文件,列明簽訂合約後,買家或轉為以有限公司名義購入單位,何指出上述做法普遍,並同意在是次交易中,買家亦享有約半價的佣金折扣。

至於涉案的雍景臺單位交易,辯方指出買家簽署的位置有刪改,最終買家是首被告,何指出可能是後來轉為另一買家,而今次更改買家卻沒有附上額外文件,何表示這只是不同需要,何又確認首被告於交易中亦享有佣金折扣,因為代理未能成功爭取業主減價,以及買家是熟客。